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巡察工作 已正式启动!怎么“巡”?“察”什么?快看这里
2018年7月3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区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项巡察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7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召开扫黑除恶专项巡察工作部署动员会。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各巡察组已陆续奔赴盟市开展工作。
这标志着,内蒙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巡察工作已经迅速全面启动。
本次专项巡察的任务目标是什么?重点内容有哪些?持续多长时间?下面跟随小编看一看——
(结尾处有重要提醒,千万别错过!!!)
总体要求是这样的:
重点巡察公安厅党委、扫黑办和相关工作调度会各项部署要求落实情况,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倒查线索摸排核查过程,发现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保护伞”。
工作原则把握五个坚持:
●坚持依法依规、纪律严明,敢于动真碰硬,严肃巡察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了解掌握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创新方式方法,用好用足巡察手段,紧盯“保护伞”问题;
●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充分运用传统和现代宣传手段,发动群众争取信任和支持;
●坚持团结协作,形成合力,既要独立工作、排除干扰,也要协同运作、攥指成拳。
巡察内容有六个方面:
1
组织领导是否强化。
●是否形成公检法等机关协同配合、合力扫除黑恶势力的工作机制。
●是否按照公安厅统一部署,抽调精干警力充实公安机关“扫黑办”并实体化运作;原打黑专项编制归队工作情况。
●是否成立属地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立实战化专班,主要领导是否担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
●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是否明确。
●是否设立了专项工作经费及专案经费保障情况。
2
动员部署是否到位。
●是否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是否形成高效及时的调度和通报机制。
●是否能积极调用各职能部门开展信息研判工作。
●贯彻落实《杨伟东副主席致各盟市公安局长的一封信》工作情况。
3
宣传发动是否深入。
●是否联合宣传部门协调和邀请主流媒体记者和刊物负责人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是否向社会公布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或开通举报邮箱,是否在微信公众号上开设相关宣传举报工作专栏。
●是否在主要街道、社区、行业场所等地张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条幅、公告等。
●公安机关是否组织民警深入街头广场实地宣讲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并为群众答疑解惑。
●是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有效线索举报人奖励是否到位。
4
线索排查是否缜密。
●重点围绕15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重点排查等工作情况。
●通过举报电话、信箱、网站,及时接受群众举报,对媒体报道、网络舆情和信访投诉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登记和摸排情况是否到位。
●派出所是否对辖区内娱乐场所、建筑行业、仓储物流、采砂采矿、批发市场、旅游景区、医疗机构等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领域开展常态化滚动摸排工作;录入“扫黑除恶工作平台”线索有多少。
●对涉黑涉恶前科劣迹人员、结伙犯罪人员和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人员管控工作是否到位。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录入“扫黑除恶工作平台”情况。
●对上级公安机关下达工作指令及部署核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下级公安机关是否核查清楚并及时反馈。
●是否对15类黑恶势力所涉及的案件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做到实体与程序公正。
●是否严格落实核查结果“三长负责制”,对每一条线索是否做出“三有一无”(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恶犯罪嫌疑、具有其他犯罪嫌疑、无犯罪嫌疑)评定。
5
专案侦办是否有力。
●是否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了筛查涉黑涉恶案件“保护伞”和共同侦办重点案件工作制度,查处“保护伞”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情况如何。
●侦办涉黑案件、恶势力集团案件工作进度,存在的问题。
●九类涉恶案件(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侦办工作情况,同比是否增长。
●对公安厅三批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侦办工作进展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政法委汇报情况和沟通检、法机关情况。
6
奖励机制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记人情功、搭车记功、越权审批、矛盾上交、弄虚作假等问题。
●是否建立科学奖励表彰工作方案,合理确定受奖对象。
什么时间开展?
7月中旬—9月中旬为进驻阶段
9月下旬为巡后阶段
10月中旬—12月下旬为巡察整改阶段
重要提醒!!!
为确保专项巡察工作取得预期效果,《方案》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纪律与责任,在此,小编就不一一陈述了,只选取几条“重中之重”的规定让大家感受一下此次专项巡察工作的决心与力度:
针对巡察组的——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延误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的;
●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干预处理被巡察单位具体问题,干预案件查办工作,对涉及到的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以及其他超越权限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被巡察单位超标准安排食宿,私自借用或占用被巡察单位公用财物的;
●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针对被巡察单位的——
被巡察单位干部民警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对反映问题的民警辅警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内蒙古公安厅党委将充分发挥好专项巡察工作的“利剑”作用,通过提高政治站位、突出重点内容、层层夯实责任,坚决打赢扫黑除恶的攻坚战,切实增强老百姓的幸福感、安全感、满意度,为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和谐内蒙古建设贡献公安智慧和力量。
信源:平安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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